1.提案一: 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第11條及第18條中,並未提到各工作人員應隨時隨刻都要保持「應置比例」。目前貴局督查轄下機構時,錯以隨時隨刻都要以「設置比例」作為人力配置之依據,關於人力設置與隨時人力法令依據疑義,請釋疑?社會局回覆:社會局殷副局長慎重表示理解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中第11條及第18條的人力設標,為解決爭議及慎重,會再函詢社家署釋疑!本會今日極力主張社會局不應時時刻刻以「設置人力」當作「隨時人力」要求業者,於法無據。

2.提案二:關於受照顧者的人數與護理人員、照顧服務員人數有關,受照顧者計算不應包含住院、請假住民,計算疑義釋疑?社會局回覆:殷副局長指住院住民,若未予以收費,要求機構需編制相關人力,的確有討論空間,會再進行內部研議。

3.提案三:因通膨影響,成本增加,針對機構申請調整收費的行政程序應予以簡化。社會局回覆:殷副局長希望本會會員於疫情較為緩和時再提出,至於簡化行政流程(如:物價分析)等,會朝向表格式填入,以利會員撰寫!